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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是否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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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502号,李亮、崔西成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李亮。
被执行人:崔西成。
利害关系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
03
基本案情
咸宁中院认为,在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尔达公司)为主债务人,崔西成为连带清偿责任人。文尔达公司在山东省××新区××路××西有国有土地使用权46819平方米,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月25日,咸宁中院作出(2020)鄂12执226号通知书,通知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
湖北高院认为,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平等实现债权,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参与分配申请设置过多的障碍,只要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原因,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准许。本案中,咸宁中院认为薛城区法院(2017)鲁0403执822号、(2017)鲁0403执1185号两案的主债务人文尔达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确定主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为由,认定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不符合参与本案执行款分配条件,不仅与上述司法解释立法目的相悖,而且与湖北高院查明“薛城区法院(2017)鲁0403执822号、(2017)鲁0403执1185号执行两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不符。咸宁中院(2021)鄂12执异1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不符合参与本案执行款分配条件不当,结果应予纠正。
李亮申诉理由: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在薛城区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主债务人文尔达公司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枣庄农商行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文尔达公司为该行股东,同时,崔西成将其在文尔达公司的股份质押给了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文尔达公司在注册地××枣庄市有40000平方米房产及4681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文尔达公司每年有租金收入300万元。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在薛城区法院的执行案件之所以终本是与文尔达公司串通所致。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能否参与对案涉房屋处置价款的分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修订版)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本案中,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已经取得对崔西成的执行依据,并在咸宁中院处置崔西成案涉房屋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同时,薛城区法院在执行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与崔西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见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符合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湖北高院准许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参与对案涉房屋处置价款的分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亮所提供的财产线索,不足以推翻薛城区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驳回申诉人李亮的申诉请求。
相关链接:
《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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